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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重要研究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admin时间:2014-02-27 00:00:00 浏览次数:

江西财经大学重要研究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

江财科研字〔

20144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由做大做强转变,调动教研人员争取更多国家级等重要研究项目的积极性,按期保质完成研究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研究项目包括国家级研究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省部级一类及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开重大招标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研究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不含部级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不含部级项目)。国家级研究项目的子项目不予配套资助。

第四条  国家级重点研究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实行定额配套资助。

1、国家级重大招标研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按30万元/项配套资助。

2、国家级重点研究项目(含国家社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按20万元/项配套资助;

第五条  国家级一般研究项目(含青年项目),根据获批立项资助经费按1:1配套资助,每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限额为15万元。

对于正式立项的教育部规划项目,按照教育部(拨款单位原则上须为“教育部”)实际下拨的经费以1:0.3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限额为3万元。                                          

第六条  省部级公开重大招标项目(第一类)及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按根据获批立项资助经费按10.5配套资助,每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限额为5万元。

第七条  研究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拨付办法:

(一)学校接到正式立项通知和首期资助经费到帐后拨付应配套经费总额的50%,剩余配套经费的50%视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实际拨付的余额。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按期结题(或结项)并一次性通过的,拨付该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总额的30%。如出现下列情况则相应扣减配套经费:以结项时间为准,实际结项时间超过预计结项时间一年之内的项目不扣发;超过1-2年的项目,扣发配套经费总额的5%;超过2-3年的项目,扣发配套经费总额的10%;超过3年以上的项目,扣发配套经费总额的20%;须暂缓结项的项目,扣发配套经费总额2%;须重新鉴定的项目,扣发配套经费总额的10%;延期和暂缓及重新鉴定的项目扣发金额按累计计算。对结题鉴定获得优秀等次的项目,上述各项扣发配套的情况均可豁免。

(三)研究过程中按规定认真填写研究项目所要求的各种检查材料(如中期检查表、重大事项变更表等),并参加在研该项目所要求的各种检查汇报活动;项目经费支出符合该研究项目管理规定要求,未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或网上通报批评的,项目结题(或结项)后,按规定举行了项目专题学术报告,可获得该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总额的20%

(四)研究过程中撤项的项目,停拨应配套经费总额的50%,对因学术不端行为被撤项的项目须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助经费。

(五)在主持研究项目过程中调离本单位的教职工,若其研究项目继续在本单位完成并以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结项,只享受配套经费总额的50%资助;若其项目转出本单位,则只享受配套经费总额的25%资助,若已拨付配套经费超过此比例,则追回超过的经费。

(六)调入本单位的教职工,若其项目在立项后一年内转入,且项目研究经费按立项管理部门拨付办法全部转入本单位,则给予全部配套经费资助;若其项目在立项一年后转入本单位,且其研究经费转入不少于总立项经费的50%,则给予配套经费的50%资助;若其研究经费不转入本单位(或转入经费未达到总立项经费的50%),则不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中研究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江西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用于其他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总额的45%

第九条  对于下列项目,若已正式结项(以正式结项书或正式验收结题通知为准),允许在其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其他费用中列支奖金,按以下标准给课题组予以奖励:

1、国家级一般研究项目(含青年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2、国家级重点研究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

3、国家级重大招标研究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其他说明

1、本办法配套资助规定严格限定适用上述特指项目。如出现非上述特指的研究项目需配套资助,必须报学校专案讨论。

2、当本办法所指国家级重点项目获得的立项资助经费低于20万元时,按国家一般项目配套资助。

3、当本办法所指国家级重大招标项目获得的立项资助经费低于40万元时,按国家重点项目配套资助。

4、当本办法所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经费低于30万元时,按国家重点项目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11日开始实施。此前的《江西财经大学国家级重要研究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江财科研字〔20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