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编辑:时间:2020-07-10 15:38:4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委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学院全面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遵照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章程》及学校党委相关工作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党委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条   院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院党委委员。院党委委员应参加党委会议,有特殊情况须向书记请假。院分团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分工会主席一般列席院党委会,各科室、各系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列席党委会。

第三条   院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院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院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须赞成人数超过实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议决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紧急情况下,可由主持人综合意见决定。

第五条   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院党委书记确定。具体议题由院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提出。凡提交院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由提交议题的院党委委员或院领导签署意见,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事务和材料准备。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六条   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讨论院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 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的意见和措施;

3. 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4. 讨论并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并制定措施;

5. 研讨学院工会工作;

6. 组织安排院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活动;

7. 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8. 讨论研究涉及到学院改革、发展等的重大事项;

9. 研究决定干部推荐与任用事项;

10. 讨论研究学院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审定后可通告全院教职工。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院党委会议由组织员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统计学院党委

                                   2018年5月30日